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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2024年10月18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核学会,英文译名是 Jiangsu Nuclear Society ,英文缩写是 JSNS。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内核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学会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核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核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核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苏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核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开展国内外核科学技术交流,发展同国内外核科技团体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普及核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核科学技术展览会;

(四)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社会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组织有关标准制定,科技项目论证、评估、鉴定等活动;受委托,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期刊等发布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

(六)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七)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在本会内部开展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著作、科普成果;

(八)推荐核科学技术和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入会申请;

(三)会员资格:

1.个人会员

从事核科技工作,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核科技工作的在校学生、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

2.单位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的核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团体活动,从事核科技学术研究、生产、设计、教学、应用和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1/3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 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团体会员;

(二)热心本团体工作,积极支持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 /3 。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 1/3,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3 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 1/2。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2024年10月18 日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